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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招生院校、招生计划下达

来源:学大教育     时间:2018-05-11 10:04:53


近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的通知》。

招生学校有哪些?招多少人?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

2018年,我省“3+2”对口贯通培养试点高职院校51所,招生计划6080人。

“3+4”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中职学校40所,招生计划3187人,其中,非师范类试点中职学校30所,招生计划1599人;师范类中职学校10所,招生计划1588人。

具体招生学校和招生计划如下:

招生学校及招生计划

“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各市当年高中阶段招生总计划。各市和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或减少招生计划。对招生过程中生源不足市的剩余计划,相关市要及时报告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调整到生源相对充足的市安排招生。

二、招生范围和报名资格

“3+2”贯通培养高职阶段招生范围为已参加山东省2018年夏季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录取控制线下50分(含)以内的考生。

“3+4”贯通培养中职阶段招生范围为各设区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注册地为所在市,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位次排名在所在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前55%,非考试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分数呈现的按各科总分排名计算,以等级呈现或以“分数+等级”呈现的参照前55%的比例由各市确定报名资格。

三、录取

“3+2”对口贯通培养考生录取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在专科(高职)普通批按文史类或理工类填报志愿,由高职院校根据高考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并办理录取手续。

“3+4”对口贯通培养考生录取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通过各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统一录取工作平台组织实施。各市要制定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已经下发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方案的市,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补充通知,制定录取工作方案。补充通知及录取工作方案要于2018年5月13日前报我厅学生处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3+4”贯通培养的招生录取需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在公布的计划内,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

四、转段

“3+2”贯通培养学生在完成高职阶段学业且过程考核合格后,须参加全省专升本公共课科目考试及衔接本科高校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

“3+4”贯通培养学生在完成中职阶段学业且过程考核合格后,须参加春季高考知识部分的文化基础知识考试及衔接本科高校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

转段时,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的合格标准由本科招生高校确定;文化基础知识课程(专升本公共课科目或春季高考文化基础知识)的合格标准由省统一设定,即为:文化基础知识成绩总分达到文化基础知识满分分值的60%,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本科目满分分值的50%。考虑到试题命制的不确定性,省统一设定的文化基础知识课程的合格标准可结合往年成绩情况及当年试题难度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10%。

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贯通培养转段工作的其他方面按照鲁教学字〔2017〕25号等文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确保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到位。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进一步细化招生实施方案,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严格考核录取管理,确保完成贯通培养招生任务。

(二)严肃考风考纪。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要求全力做好考务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进行。同时,有关高校要加大贯通培养试点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贯通培养试点招生工作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减少计划、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等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要加强政策学习,做好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政策规定、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内容和要求向考生进行宣传,让考生和社会充分了解、熟悉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生或培养阶段擅自许诺转段比例误导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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